首页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HAF601)(2007年) 第五章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HAF601)(2007年) 第五章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有权对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检查的依据是: 第三十八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三十九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第四十条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接到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依据本规定报送的文件后,应当制定相应的监督计划并书面通知报送单位。民用核安全设… 第四十一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检查分为例行检查和非例行检查。非例行检查可以不预先通知。 第四十二条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对每次检查的内容、发现的问题以及处理情况做出记录,并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签字确认。确有必要… 第四十三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检查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第四十四条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对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的监督检查不减轻也不转移被检查单位对所从事的相关活动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