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HAF601)(2007年)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HAF601)(2007年) 第四十四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对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的监督检查不减轻也不转移被检查单位对所从事的相关活动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四十三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