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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HAF601)(2007年) 第六章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以及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有其他违反本规定行为的,依据《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四十四条 目录 第四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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