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HAF601)(2007年)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检查的依据是: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以及其他核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或者无损检验许可证的条件和范围;
民用核安全设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经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认可的标准;
经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审查认可的质量保证大纲及大纲程序。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以及其他核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或者无损检验许可证的条件和范围;
民用核安全设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经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认可的标准;
经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审查认可的质量保证大纲及大纲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