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HAF601)(2007年)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或者同等学力;
在民用核安全设备方面具有5年以上工程实践或者3年以上核安全管理经验,掌握有关的专业知识,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能独立做出正确的判断;
熟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核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作风正派,办事公正,工作认真,态度端正。
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或者同等学力;
在民用核安全设备方面具有5年以上工程实践或者3年以上核安全管理经验,掌握有关的专业知识,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能独立做出正确的判断;
熟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核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作风正派,办事公正,工作认真,态度端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