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HAF601)(2007年) 第三十九条
第三十九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许可证条件遵守情况;
相关人员的资格;
质量保证大纲的实施情况;
采用的技术标准及有关技术文件的符合性;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或者无损检验活动重要过程的实施情况;
重大质量问题的调查和处理,以及整改要求的落实情况;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或者无损检验活动的验收和鉴定;
营运单位的监造情况;
其他必要的监督内容。
许可证条件遵守情况;
相关人员的资格;
质量保证大纲的实施情况;
采用的技术标准及有关技术文件的符合性;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或者无损检验活动重要过程的实施情况;
重大质量问题的调查和处理,以及整改要求的落实情况;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或者无损检验活动的验收和鉴定;
营运单位的监造情况;
其他必要的监督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