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兵武器装备管理条例(2011年)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七条 军区、省军区、军分区、县人民武装部、乡人民武装部、企业事业单位人民武装部管理民兵武器装备,履行下列职责: (七) 民兵武器装备管理条例(2011年) (七)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七条 军区、省军区、军分区、县人民武装部、乡人民武装部、企业事业单位人民武装部管理民兵武器装备,履行下列职责: (七) 完成上级军事机关赋予的与民兵武器装备管理有关的其他工作。 (六)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