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兵武器装备管理条例(2011年) 第四章 保管与使用 第十六条 民兵武器装备管理条例(2011年) 第十六条 第四章 保管与使用 第十六条 民兵武器装备的保管,应当符合技术和战备、安全的要求,建立健全值班、交接、登记、检查、保养等制度,做到无丢失、无损坏、无锈蚀、无霉烂变质。 武器、弹药应当分开存放。 第四章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