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兵武器装备管理条例(2011年) 第四章 保管与使用 第三十二条 民兵武器装备管理条例(2011年) 第三十二条 第四章 保管与使用 第三十二条 经中央军事委员会或者总参谋部批准,民兵为外国人进行军事表演所需弹药,由省军区拨给。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