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兵武器装备管理条例(2011年) 第四章 保管与使用 第二十四条 民兵武器装备管理条例(2011年) 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保管与使用 第二十四条 高等院校学生军事训练用的教练枪,应当按照规定经过批准,由当地县人民武装部提供,由院校负责保管。 学生军事训练用的教练枪,必须经过技术处理,使其不能用于实弹射击。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