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兵武器装备管理条例(2011年)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八条 民兵武器装备的看管人员和使用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五) 民兵武器装备管理条例(2011年) (五)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八条 民兵武器装备的看管人员和使用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五) 看管和使用民兵武器装备的其他有关职责。 (四)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