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兵武器装备管理条例(2011年) 第四章 保管与使用 第二十条 民兵武器装备管理条例(2011年) 第二十条 第四章 保管与使用 第二十条 民兵武器装备仓库是国家的军事设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做好保护工作。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2009)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