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兵武器装备管理条例(2011年) 第四章 保管与使用 第三十六条 民兵武器装备管理条例(2011年) 第三十六条 第四章 保管与使用 第三十六条 发生民兵武器装备丢失、被盗等事故时,应当立即向当地军事机关和人民政府报告,并迅速处理。 军事机关必须及时逐级上报总参谋部。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