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兵武器装备管理条例(2011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保管与使用民兵武器、弹药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不准随意射击、投掷;

不准用与武器非配用的弹药射击;

不准持武器、弹药打闹;

不准随意拆卸武器、弹药和改变其性能;

不准擅自借出武器、弹药;

不准擅自动用武器、弹药打猎;

不准擅自携带武器、弹药;

不准动用武器、弹药参加械斗和参与处理民间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