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2016年) 第二章 分则 第二节 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2016年) 第二节 第二章 分则 第二节 对检察人员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六十条 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或者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 第六十一条 下级检察机关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上级检察机关决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六十二条 拒不执行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等决定的,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第六十三条 离任、辞职或者被辞退时,拒不办理公务交接手续或者拒不接受审计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六十四条 不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工作要求,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六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第六十六条 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第六十七条 诬告陷害他人意在使他人受纪律追究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六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七十条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有关规定在人员录用、考评考核、职务晋升和职称评定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权、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利益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有关规定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非法出境,或者违反规定滞留境外不归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有关规定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来往台湾通行证,或者未经批准出入国(边)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 第七十四条 在临时出国(境)团(组)中擅自脱离组织,或者从事外事、机要等工作的检察人员违反有关规定同国(境)外机构、人员联系和交往的,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 第七十五条 在临时出国(境)团(组)中脱离组织出走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五十九条 目录 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