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2016年) 第二章 分则 第二节 对检察人员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六十四条 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2016年) 第六十四条 第二章 分则 第二节 对检察人员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六十四条 不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工作要求,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第六十三条 目录 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