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2016年) 第二章 分则 第二节 对检察人员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六十三条 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2016年) 第六十三条 第二章 分则 第二节 对检察人员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六十三条 离任、辞职或者被辞退时,拒不办理公务交接手续或者拒不接受审计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六十二条 目录 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