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2016年) 第六十五条

第六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不报告、不如实报告的;

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的;

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的。

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