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2016年) 第二章 分则 第二节 对检察人员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六十六条 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2016年) 第六十六条 第二章 分则 第二节 对检察人员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六十六条 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第六十五条 目录 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