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2016年) 第六十九条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的;
在法律规定的投票、选举活动中违背组织原则搞非组织活动,组织、怂恿、诱使他人投票、表决的;
在选举中进行其他违反法律和纪律规定活动的。
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的;
在法律规定的投票、选举活动中违背组织原则搞非组织活动,组织、怂恿、诱使他人投票、表决的;
在选举中进行其他违反法律和纪律规定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