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2016年) 第七十条

第七十条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