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核动力厂营运单位核安全报告规定(2020年) 第二章 核动力厂营运单位核安全报告规定(2020年) 第二章 第二章 定期报告 第三条 核动力厂营运单位定期报告包括建造阶段月度报告、运行阶段月度报告、安全性能指标季度报告、建造阶段年度报告、运行阶段年度报告和设备可靠性数据年度报告。 第四条 核动力厂营运单位应当从取得建造许可证之日起,至取得运行许可证之日止,在每个月第十个工作日前,向核动力厂所在地区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提交上个月建造情况的月度报告。 第五条 核动力厂建造阶段月度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第六条 核动力厂营运单位应当从取得运行许可证之日起,至取得退役批准书之日止,在每个月第十个工作日前,向核动力厂所在地区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提交上个月运行情况的月度报告。 第七条 核动力厂运行阶段月度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第八条 核动力厂营运单位应当从取得运行许可证之日起,至取得退役批准书之日止,在每个季度的第一个月第十个工作日前,向国家核安全局提交前一季度的核动力厂安全性能指标季度报告… 第九条 核动力厂安全性能指标季度报告的内容包括核动力厂安全性能指标相关的统计数据和各指标计算值。 第十条 核动力厂营运单位应当在每年4月1日前,向国家核安全局提交前一年度建造或者运行情况的年度报告。 第十一条 核动力厂建造阶段年度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第十二条 核动力厂运行阶段年度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第十三条 核动力厂营运单位应当从取得运行许可证并完成首次换料大修之日的次日起,至取得退役批准书之日止,在每年6月1日前,向国家核安全局提交前一年度的核动力厂设备可靠性数据… 第十四条 核动力厂设备可靠性数据年度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第二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