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动力厂营运单位核安全报告规定(2020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核动力厂建造阶段年度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核电机组安全重要构筑物、系统和设备建造情况总结和计划完成情况;
报告年份内发生的与核电机组安全重要构筑物、系统和设备建造有关的重要事件综述;
核电机组安全重要构筑物、系统和设备建造中存在的问题、纠正措施和经验反馈综述;
其他应当报告的问题和参考资料清单。
核电机组安全重要构筑物、系统和设备建造情况总结和计划完成情况;
报告年份内发生的与核电机组安全重要构筑物、系统和设备建造有关的重要事件综述;
核电机组安全重要构筑物、系统和设备建造中存在的问题、纠正措施和经验反馈综述;
其他应当报告的问题和参考资料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