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动力厂营运单位核安全报告规定(2020年) 第十条
第十条 核动力厂营运单位应当在每年4月1日前,向国家核安全局提交前一年度建造或者运行情况的年度报告。
核动力厂建造或者运行多台核电机组的,可以将多台核电机组的建造或者运行情况和有关信息综合成一份年度报告。
4月1日是节假日的,核动力厂营运单位提交年度报告的届满之日顺延至节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
核动力厂建造或者运行多台核电机组的,可以将多台核电机组的建造或者运行情况和有关信息综合成一份年度报告。
4月1日是节假日的,核动力厂营运单位提交年度报告的届满之日顺延至节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