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动力厂营运单位核安全报告规定(2020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核动力厂运行阶段年度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核电机组运行情况综述;
非计划降功率运行和停堆情况综述;
运行事件与经验反馈情况综述;
辐射防护情况综述;
应急准备情况综述;
已辐照核燃料元件的检验结果和核燃料元件的损坏情况;
人员培训情况;
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和活动综述。
核电机组运行情况综述;
非计划降功率运行和停堆情况综述;
运行事件与经验反馈情况综述;
辐射防护情况综述;
应急准备情况综述;
已辐照核燃料元件的检验结果和核燃料元件的损坏情况;
人员培训情况;
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和活动综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