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动力厂营运单位核安全报告规定(2020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核动力厂营运单位应当从取得运行许可证并完成首次换料大修之日的次日起,至取得退役批准书之日止,在每年6月1日前,向国家核安全局提交前一年度的核动力厂设备可靠性数据年度报告。

核动力厂运行多台核电机组的,可以将多台核电机组的设备可靠性数据情况综合成一份年度报告。

6月1日是节假日的,核动力厂营运单位提交核动力厂设备可靠性数据年度报告的届满之日顺延至节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