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动力厂营运单位核安全报告规定(2020年) 第五条

第五条 核动力厂建造阶段月度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上个月建造情况总结和下个月建造计划安排;

上个月发生的与建造有关的重要事件综述;

核电机组安全重要构筑物、系统和设备建造中存在的问题、纠正措施和经验反馈;

下个月计划开展的核安全有关重要活动;

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或者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