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动力厂营运单位核安全报告规定(2020年) 第七条

第七条 核动力厂运行阶段月度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核电机组运行数据;

核电机组月运行图;

核电机组安全重要设备状况;

重要修改活动;

核电机组安全屏障的完整性;

流出物排放情况;

固体放射性废物产生、处理、贮存和处置情况;

辐射防护情况;

运行事件与经验反馈;

下个月计划开展的核安全有关重要活动;

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或者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