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动力厂营运单位核安全报告规定(2020年) 第七条
第七条 核动力厂运行阶段月度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核电机组运行数据;
核电机组月运行图;
核电机组安全重要设备状况;
重要修改活动;
核电机组安全屏障的完整性;
流出物排放情况;
固体放射性废物产生、处理、贮存和处置情况;
辐射防护情况;
运行事件与经验反馈;
下个月计划开展的核安全有关重要活动;
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或者活动。
核电机组运行数据;
核电机组月运行图;
核电机组安全重要设备状况;
重要修改活动;
核电机组安全屏障的完整性;
流出物排放情况;
固体放射性废物产生、处理、贮存和处置情况;
辐射防护情况;
运行事件与经验反馈;
下个月计划开展的核安全有关重要活动;
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或者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