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核动力厂营运单位核安全报告规定(2020年) 第二章 定期报告 第八条 核动力厂营运单位核安全报告规定(2020年) 第八条 第二章 定期报告 第八条 核动力厂营运单位应当从取得运行许可证之日起,至取得退役批准书之日止,在每个季度的第一个月第十个工作日前,向国家核安全局提交前一季度的核动力厂安全性能指标季度报告。 核动力厂运行多台核电机组的,可以将多台核电机组的安全性能指标情况综合成一份季度报告。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