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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2002年) 第三章

第三章 听证主持人和听证参加人

第九条 本规则所称听证参加人,是指林业行政处罚案件的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第三人及其代理人。 第十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定一至三人担任听证主持人。听证主持人为两人以上的,应当指定其中一人为首席听证主持人。 第十一条 听证主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 第十二条 听证主持人行使下列职权: 第十三条 听证主持人承担下列义务: 第十四条 当事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参加听证。 第十五条 案件调查人员应当参加听证。 第十六条 当事人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第十七条 当事人依法承担下列义务:
第八条 目录 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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