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2002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听证主持人行使下列职权:

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按照程序主持听证;

要求听证参加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就案件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进行询问;

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员进行警告或者批评;

按规定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

就案件的处理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行政负责人提出书面建议;

本规则赋予的其他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