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2002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听证主持人行使下列职权:
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按照程序主持听证;
要求听证参加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就案件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进行询问;
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员进行警告或者批评;
按规定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
就案件的处理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行政负责人提出书面建议;
本规则赋予的其他职权。
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按照程序主持听证;
要求听证参加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就案件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进行询问;
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员进行警告或者批评;
按规定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
就案件的处理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行政负责人提出书面建议;
本规则赋予的其他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