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林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2002年) 第三章 听证主持人和听证参加人 第十三条 林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2002年) 第十三条 第三章 听证主持人和听证参加人 第十三条 听证主持人承担下列义务: 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妨碍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 根据听证认定的证据,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作出判断并写出书面建议。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