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林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2002年) 第三章 听证主持人和听证参加人 第十四条 林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2002年) 第十四条 第三章 听证主持人和听证参加人 第十四条 当事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参加听证。 委托他人代理参加听证的,应当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及权限,委托代理人代为放弃行使听证权的,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