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2002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当事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参加听证。

委托他人代理参加听证的,应当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及权限,委托代理人代为放弃行使听证权的,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