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2002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听证主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

参与本案调查取证的;

与本案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

与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听证的。

前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

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行政负责人决定。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的回避由听证主持人或者首席听证主持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