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林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2002年) 第三章 听证主持人和听证参加人 第十条 林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2002年) 第十条 第三章 听证主持人和听证参加人 第十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定一至三人担任听证主持人。听证主持人为两人以上的,应当指定其中一人为首席听证主持人。 听证主持人应当指定本部门的一名工作人员作为书记员,具体承担听证准备和听证记录工作。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