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2002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当事人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质证权,就本案的证据向调查人员及证人提出问题并进行对质的权利;

申辩权,就本案的事实与法律问题进行申述、辩解的权利;

最后陈述权,听证结束前就本案的事实、法律及处理进行最后陈述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