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林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2002年) 第三章 听证主持人和听证参加人 第十六条 林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2002年) 第十六条 第三章 听证主持人和听证参加人 第十六条 当事人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质证权,就本案的证据向调查人员及证人提出问题并进行对质的权利; 申辩权,就本案的事实与法律问题进行申述、辩解的权利; 最后陈述权,听证结束前就本案的事实、法律及处理进行最后陈述的权利。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