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2014年) 第八章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2014年) 第八章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三条 招标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或化整为零以及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国际招标的,由相应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对全部… 第九十四条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九十五条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该行为影响到评标结果的公正性的,当次招标无效: 第九十六条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九十七条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次投标无效,并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八条 中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九十九条 招标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一百条 招标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该行为影响到整个招标公正性的,当次招标无效: 第一百零一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一百零二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被从专家库名单中除名,同时在招标网上予以公告: 第一百零三条 除评标委员会成员之外的其他评审专家有本办法第一百零一条和第一百零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将被从专家库名单中除名,同时在招标网上予以公告。 第一百零四条 招标网承办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商务部予以警告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或拒不改正的,商务部可以中止或终止其委托服务协议;给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第一百零五条 主管部门在处理投诉过程中,发现被投诉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违法、违规或者违纪行为的,应当建议其行政主管机关、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处分;情节严重… 第一百零六条 主管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对违反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不依法查处,或者不按照规定处理投诉、不依法公告对招标投标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决… 第一百零七条 出让或者出租资格、资质证书供他人投标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招标、投标、中标无… 第一百零九条 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由相应的主管部门决定。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已对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作出规定的除外。 第九十二条 目录 第九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