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2014年) 第九十八条

第九十八条 中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的,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

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的投标人不得参与该项目的重新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