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2014年) 第九十九条

第九十九条 招标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者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的;

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或者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提供咨询的;

泄漏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