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2014年) 第九十五条

第九十五条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该行为影响到评标结果的公正性的,当次招标无效:

与投标人相互串通、虚假招标投标的;

以不正当手段干扰招标投标活动的;

不履行与中标人订立的合同的;

除本办法第九十四条第十二项所列行为外,其他泄漏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材料或信息的;

对主管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拒不执行的;

其他违反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