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19年) 第七章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19年) 第七章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九十九条 期货公司应当按照规定报送年度报告、月度报告等资料。 第一百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要求下列机构或者个人,在指定期限内报送与期货公司经营相关的资料: 第一百零一条 期货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人在期货公司从事期货交易的,期货公司应当自开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开户情况,并定期报告交易情… 第一百零二条 发生下列事项之一的,期货公司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书面报告: 第一百零三条 期货公司聘请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一百零四条 期货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公示基本情况、历史情况、分支机构基本情况、董事及监事信息、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信息、公司股东信息、公司诚信记录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信… 第一百零五条 中国证监会可以按照规定对期货公司进行分类监管。 第一百零六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期货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现场检查。 第一百零七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期货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进行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第一百零八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为期货公司可能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其聘请中介服务机构进行专项审计、评估或者出具法律意见: 第一百零九条 期货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期货公司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监管谈话、责令改正、… 第一百一十条 期货公司或其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依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采取监管措施: 第一百一十一条 期货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人,为期货公司提供相关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期货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一百一十三条 未经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批准,任何个人或者单位及其关联人擅自持有期货公司5%以上股权,或者通过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等方式成为期货公司股东的,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 第九十八条 目录 第九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