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19年) 第一百一十二条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期货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责令其限期整改:

虚假出资、出资不实、抽逃出资的;

违规使用委托资金、负债资金等投资入股的;

股权转让过程中,在股权转让完成前推荐股权受让方相关人员担任期货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出让股权依法应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在批准前,让渡或者变相让渡表决权予股权受让方;

占用期货公司资产;

直接任免期货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非法干预期货公司经营管理活动;

股东未按照出资比例或者所持股份比例行使表决权;

报送、提供或者出具的材料、信息或者报告等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违规开展关联交易;

拒绝或阻碍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进行调查核实;

不配合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开展风险处置;

其他损害期货公司及其客户合法利益,扰乱期货市场秩序的行为。

因前款情形致使期货公司不符合持续性经营规则或者出现经营风险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依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有关股东行使股东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