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19年)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一百零一条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19年) 第一百零一条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一百零一条 期货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人在期货公司从事期货交易的,期货公司应当自开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开户情况,并定期报告交易情况。 第一百条 目录 第一百零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