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19年) 第一百零二条
第一百零二条 发生下列事项之一的,期货公司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书面报告:
变更公司名称、形式、章程;
同比例增减资;
变更股权或注册资本,且不涉及新增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
变更分支机构负责人或者营业场所;
作出终止业务等重大决议;
被有权机关立案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发生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期货公司经营管理、财务状况或者客户资产安全等重大事件;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事项涉及期货公司分支机构的,期货公司应当同时向分支机构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书面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