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19年)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一百零三条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19年) 第一百零三条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一百零三条 期货公司聘请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一百零二条 目录 第一百零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