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监督员监督工作的规定(2015年) 第二章 监督工作程序 第三节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监督员监督工作的规定(2015年) 第三节 第二章 监督工作程序 第三节 监督评议程序 第十四条 监督评议案件,应当有三名以上单数的人民监督员参加。重大案件或者在当地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应当有五名以上单数的人民监督员参加案件监督评议工作。 第十五条 案件监督评议工作应当依照下列步骤进行: 第十六条 案件监督评议中,案件承办人可以向人民监督员出示相关案件材料,或者播放相关视听资料。 第十七条 人民监督员推举一人主持评议和表决工作。人民监督员根据案件情况独立进行评议和表决。 第十八条 组织案件监督的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办事机构应当及时将人民监督员评议情况和表决意见移送本院案件承办部门或者承办案件的人民检察院。 第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认真研究人民监督员的评议和表决意见,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依法作出决定。 第二十条 组织案件监督的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办事机构应当在本院或者承办案件的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以内,将决定告知参加监督评议的人民监督员。决定与人民监督员表决意见…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