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监督员监督工作的规定(2015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上级人民检察院发现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而未接受监督的,可以责令下级人民检察院依照本规定启动人民监督员监督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