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监督员监督工作的规定(2015年) 第二章 监督工作程序 第二节 监督程序的启动 第十二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监督员监督工作的规定(2015年) 第十二条 第二章 监督工作程序 第二节 监督程序的启动 第十二条 人民监督员办事机构收到案件承办部门移送的拟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评议的案件材料后,应当及时审查。材料不齐备的,可以要求案件承办部门补充。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