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监督员监督工作的规定(2015年) 第二章 监督工作程序 第三节 监督评议程序 第十四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监督员监督工作的规定(2015年) 第十四条 第二章 监督工作程序 第三节 监督评议程序 第十四条 监督评议案件,应当有三名以上单数的人民监督员参加。重大案件或者在当地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应当有五名以上单数的人民监督员参加案件监督评议工作。 参加案件监督评议的人民监督员的抽选、确定与回避,按照《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办理。 第三节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