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监督员监督工作的规定(2015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案件监督评议工作应当依照下列步骤进行:

人民监督员办事机构向人民监督员提交拟处理意见(决定)书及有关材料,并告知应当遵守的纪律规定和保密要求;

案件承办人向人民监督员介绍案情和当事人、辩护人意见,说明拟处理意见(决定)的理由和依据;

案件承办人回答人民监督员提出的问题;

人民监督员进行评议和表决。